首页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二章 方案的制订 第二节 实施条件 第八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方案的制订 第二节 实施条件 第八条 实施分红激励的中央科技型企业原则上应当成立满3年。除本指引第二条第(四)类企业外,其他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营业收入均应当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订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以上人数均按平均数统计)应当在10%以上,相关数据原则上应当以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对成立不满3年的初创企业,可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