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综合考虑职工岗位价值、实际贡献、承担风险和服务年限等因素确定分红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应当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包括:

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技术人员,包括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及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