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二章 方案的制订 第四节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四节 第二章 方案的制订 第四节 激励额度 第十七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应当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企业经营效益为目标,坚持增量激励、效益导向的原则,统筹考虑企业经营发展战略、自身效益状况以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 第十八条 实施岗位分红激励的企业,应当以反映企业盈利能力或价值创造的绝对指标(如税后利润、税后利润增加值、经济增加值、经济增加改善值等)作为提取基数,科学设计计提模式,合… 第十九条 实施岗位分红激励的企业,应当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以及激励对象个人的贡献情况,确定不同岗位激励对象的分红标准。激励对象个人年度分红所得不得高于其年度… 第二十条 实施项目收益分红的企业,应当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后,按照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或企业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激励额度(包括提取模式、比例等)和执行时限。不同的科技成果… 第二十一条 实施项目收益分红激励的企业,应当把握好项目投入产出与收益分配的关系,按照以下原则对激励额度和水平进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制定项目收益分红激励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技术人员的意见,有关规定或约定事项应当在本企业公开。出现实施激励当年项目所在企业处于亏损状态、项目分红激励… 第二十三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未建立有效规定或未及时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有关制度执行,并在激励方案有效期内制定相关制度,在实施下…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