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实施项目收益分红激励的企业,应当把握好项目投入产出与收益分配的关系,按照以下原则对激励额度和水平进行约定:
总体激励额度应当结合项目来源、项目级别、项目规模、发展阶段以及创新贡献等因素约定。对于国家立项、创新贡献较大的项目可以适当加大激励力度。对于项目所在企业成立时间不满3年或实施当年未盈利的,应当结合项目收益情况控制总体额度,或采取分批分次的方式兑现。
个人激励水平应当结合激励对象人数、薪酬水平、市场对标等因素,根据激励对象个人在职务成果完成和转化过程中的贡献以及绩效考核结果约定。对于关键科研任务、重大开发项目、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的主要完成人、负责人等可以适当提高分配比例。对于个人收入明显高于市场水平或同时参与多个项目激励的人员应当合理控制个人激励标准或项目分红总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