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实施项目收益分红的企业,应当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后,按照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或企业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激励额度(包括提取模式、比例等)和执行时限。不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有关事项:
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以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作为提取基数,按约定或规定比例提取激励额度,原则上一次性激励到位。
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形成的投资收益作为提取基数的,按照约定或规定比例提取激励额度,原则上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作为提取基数的,应当按照股权激励有关规定约定相应激励额度、比例和其他事项。
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按照约定或规定比例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激励额度。
转让、许可净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金额。企业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许可的,转让、许可收入应当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