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二章 方案的制订 第四节 激励额度 第十九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方案的制订 第四节 激励额度 第十九条 实施岗位分红激励的企业,应当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以及激励对象个人的贡献情况,确定不同岗位激励对象的分红标准。激励对象个人年度分红所得不得高于其年度薪酬总额(不含分红所得)的2/3。同一企业内激励对象个人最高和最低激励额度的倍数设定应当充分考虑岗位价值评估结果,并且根据个人贡献、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