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二章 方案的制订 第四节 激励额度 第十八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方案的制订 第四节 激励额度 第十八条 实施岗位分红激励的企业,应当以反映企业盈利能力或价值创造的绝对指标(如税后利润、税后利润增加值、经济增加值、经济增加改善值等)作为提取基数,科学设计计提模式,合理确定提取比例。年度分红激励总额不得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并统筹好与当期工资总额和效益增量的比例关系,避免因实施分红激励出现工资效益不匹配问题。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