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项目收益分红激励方案有效期应当结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合理确定。其中,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方式开展项目收益分红激励的,应当结合企业科技创新以及项目实施情况,从以下维度约定年度考核指标(原则上三类指标至少各选一个):

项目财务类指标,如项目收入增长率、项目投资回报率、项目净利润增长率等。

项目创新类指标,如项目专利和知识产权数量、项目获奖情况等。

项目管理类指标,如项目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新增项目合同数(额)增长率、合同履约率等。

以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若不采取一次性激励的方式,原则上也应当按照以上要求制定激励有效期内的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