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以自身历史业绩水平纵向比较为主,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或项目)采取与同行业或对标企业业绩横向对标的方式,综合确定考核目标水平。
在激励方案中应当载明考核目标的确定方式,选择企业对标的,应当说明对标企业的选取原则。
考核目标水平设置应当结合企业经营状况、行业周期以及科技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相关指标不低于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或本企业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实施岗位分红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必须高于近3年平均增长水平)。引入行业对标的,相关指标应当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业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