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二章 方案的制订 第五节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五节 第二章 方案的制订 第五节 考核要求 第二十四条 岗位分红激励方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自制订方案当年起)。中央科技型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在激励方案中明确除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实施岗… 第二十五条 对于处于初创阶段等特殊情况的企业,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前景等因素,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可以管理类、科技创新类指标为主,体现初创阶段的发展导向。 第二十六条 项目收益分红激励方案有效期应当结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合理确定。其中,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方式开展项目收益分红激励的,应当结合企业… 第二十七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以自身历史业绩水平纵向比较为主,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或项目)采取与同行业或对标企业业绩横向对标的方式,综合确定考核目标水平。 第二十八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分红激励配套的员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激励对象业绩贡献。 第二十九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考核结果应当与分红激励总额度挂钩,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应用于个人分红激励兑现。 第三十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应当重点加强对财务类指标的考核,岗位分红激励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低于近3年平均增长水平的,应当终止实施方案;项目收益分红激励财务类指标未… 第三十一条 激励对象未达到个人年度绩效考核要求的,应当按规定或约定扣减、暂缓或停止分红激励。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