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应当重点加强对财务类指标的考核,岗位分红激励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低于近3年平均增长水平的,应当终止实施方案;项目收益分红激励财务类指标未达到考核目标的,原则上应当终止实施方案。其他指标未达到考核目标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规定扣减额度或终止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