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岗位分红激励方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自制订方案当年起)。中央科技型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在激励方案中明确除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近3年平均增长水平(复合增长率)的要求外,还应当结合企业经营特点、发展阶段以及科技创新等情况,从以下维度综合确定年度考核指标(原则上三类指标至少各选一个):
财务类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必选)、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
科技创新类指标,如科技创新收入增长率、科技创新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新增(成果转化)合同额增长率、专利数量等。
管理类指标,如核心人才保留率、劳动生产率、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