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二章 方案的制订 第六节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六节 第二章 方案的制订 第六节 财务及工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及税收处理等有关规定。激励方案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将所属科技型企业分红激励计划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年度分红激励预算,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和科技创新实施情况进行预算调整,并根据财… 第三十四条 分红激励所需支出应当计入本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单列管理,不纳入本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