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分红激励所需支出应当计入本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单列管理,不纳入本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