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将所属科技型企业分红激励计划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年度分红激励预算,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和科技创新实施情况进行预算调整,并根据财务决算结果兑现激励额度、开展预算执行情况清算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