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三章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指引要求,制定分红激励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主要职责、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等。制订总体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统筹规划所… 第三十六条 纳入总体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的中央科技型企业,由本企业总经理班子或者董事会(以下简称内部决策机构)制订分红激励具体方案。 第三十七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制订激励方案时,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批准和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主要从实施条件、实施程序以及实施方案的合法、合规性等方面对所属科技型企业分红激励方案进行评审。并自受理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第三十九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分红激励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提交本企业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科技型企业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决议、批准文件以及审议通过的激励方案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备案,并按照方案实施激… 第四十一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在召开股东(大)会前撤销分红激励计划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分红激励计划的,应当向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提交撤销原分红激励计划审核(备案)… 第四十二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总体分红激励工作给予政策指导。中央企业整体作为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的,应当由内部决策机构制订实施方案,并经相关民主程序听取职工意见后,报国资委…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