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科技型企业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决议、批准文件以及审议通过的激励方案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备案,并按照方案实施激励。未设立股东(大)会的企业,按照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批准的方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