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六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 第一百三十六条 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结售汇业务除外)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三十七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 第二节 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发行次级债券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三十九条 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申请发行次级债券,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节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一百四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四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 第四节 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品种 第一百四十二条 利用互联网等开放性网络或无线网络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利用掌上电脑等个人数据辅助设备开办的电子银行,应经审批。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 开办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网上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等电子银行业务,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四十五条 增加或变更以下电子银行业务新业务品种须经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申请开办、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节 发行银行卡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申请发行银行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四十八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借记卡业务,由银… 第六节 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五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由中国证监会受理、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审查并决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会签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在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七节 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 第八节 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第一百五十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 第九节 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 第十节 开办离岸银行业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节 开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第一百六十条 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六十一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 第十二节 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第一百六十二条 申请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六十三条 申请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节 开办个人理财业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开办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经批准: 第一百六十五条 申请开办个人理财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六十六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个人理财业务,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 第十四节 开办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 第一百六十七条 申请开办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