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六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二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节 第六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二节 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发行次级债券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三十九条 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申请发行次级债券,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