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申请发行次级债券,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