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下列条件:

已实行贷款五级分类,且分类结果真实准确;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最近3年未发生重大案件和违法违规行为。

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符合前款第一、三、四、五项条件,且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