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开办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网上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等电子银行业务,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电子银行基础设施设备能够保障电子银行的正常运行;
电子银行系统具备必要的业务处理能力,能够满足客户适时业务处理的需要;
建立了有效的外部攻击侦测机制;
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电子银行基础设施设备能够保障电子银行的正常运行;
电子银行系统具备必要的业务处理能力,能够满足客户适时业务处理的需要;
建立了有效的外部攻击侦测机制;
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