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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3. 第六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4. 第四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节

第六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四节 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品种

第一百四十二条 利用互联网等开放性网络或无线网络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利用掌上电脑等个人数据辅助设备开办的电子银行,应经审批。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 开办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网上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等电子银行业务,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四十五条 增加或变更以下电子银行业务新业务品种须经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申请开办、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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