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六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四节 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品种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六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四节 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品种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申请开办、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目录 第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