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六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六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六节 第六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六节 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五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由中国证监会受理、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审查并决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会签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在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