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有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设备与设施;
为每只基金单独建账,保持基金资产的完整与独立;
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
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理、分配基金资产;
依法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有健全的托管业务制度。
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两小时内汇划到账;
从交易所安全接受交易数据;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
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
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有单独的办公房间,无关人员不能随意进入;
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
有安全的基金托管业务数据备份系统;
有基金托管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最近3年无违法、重大违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