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借记卡业务,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银监局所在城市的辖区内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借记卡业务,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办借记卡业务,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开办贷记卡,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