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银监局所在城市的辖区内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