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六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十二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二节 第六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十二节 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第一百六十二条 申请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六十三条 申请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