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申请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的信贷内控规章、制度和办法;

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不良贷款比例低于15%;

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