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 申请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