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六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八节 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六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八节 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目录 第九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