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结售汇业务除外)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金融规章制度,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最近3年未发生重大案件和违法违规行为;
资产总额20亿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5%;
有不低于2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管理水平较高,风险控制能力较强;
有合格的外汇业务人员;
有合格的外汇结算代理行;
有符合开展外汇业务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