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分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自助银行终止营业,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银监局所在城市的辖区内的分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自助银行终止营业,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的终止,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