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机构终止 第二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节 第五章 机构终止 第二节 非法人机构终止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合作金融机构的非法人机构终止营业(被依法撤销除外),法人机构应当提交终止营业申请。 第一百三十五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分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自助银行终止营业,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