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机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破产前审批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