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社员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银监分局辖区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解散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银监局所在城市的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解散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解散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解散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决定机关负责确认清算组成员并对解散和清算过程进行监督。

因分立、合并出现解散的,与分立、合并一并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