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实收资本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
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记录。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实收资本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
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