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近3年内无违法、重大违规行为;
有规定的外汇资产规模,且外汇业务经营业绩良好;
外汇从业人员符合开展离岸银行业务要求,并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其中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经营外汇业务的资历,其他从业人员中至少应当有50%具备3年以上经营外汇业务的资历;
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有适合开展离岸业务的场所和设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