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个人理财业务,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银监局所在城市的辖区内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个人理财业务,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