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发布机关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有偿使用活动,保证基金安全,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有偿使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并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供可持续的资金支持。 第三条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审核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审核理事会”)负责审核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以下简称“预算”)和重大有偿使用项目,监督、指导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 第四条 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开展基金有偿使用活动,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基金审核理事会提交有关基金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和基金有偿使用重大项目申请以及基金…

第二章 方式和对象

第五条 基金有偿使用活动可釆取股权投资、委托贷款和融资性担保等方式。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基金通过设立、增资扩股和受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形式,依法开展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活动的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基金委托我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财政系统,依法开展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债权性投资的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基金以担保人身份依法为能够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融资活动提供本息担保的行为。 第九条 基金不得从事股票、股票类投资基金、房地产以及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第十条 基金有偿使用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为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以股权投资、融资性担保等方式所支持项目投资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的,不得对投资对象控股,基金所持股份一般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25%。如需增持并使所持股份超过25%的,应当事先报请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 第十三条 对于能够产生重大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企业,基金可视地区和项目情况在预算所确定的委托贷款利率优惠幅度内,提供适当低于同期市场贷款利率水平的委托贷款。

第三章 组织和实施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预算所确定的各类有偿使用比例和担保限额内,开展有偿使用项目。 第十五条 预算由基金管理中心编制,经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后,报请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批准。 第十六条 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的组织与实施活动应涵盖项目筛选、立项、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评审、项目决策以及法律文件签署等事项。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开辟多元化的项目源渠道,形成丰富的项目储备,根据预算和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项目筛选和立项。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综合考虑有偿使用项目收益和风险的基础上,釆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的质量和政策合规性、项目企业的基本状况和经营能力、有偿资金的用途和安…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中心依照风险管理制度,从金融、财务、法律及行业等角度开展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的风险识别和评估工作,应当釆用谨慎的风险评价标准评价项目风险,并将形成的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中心投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预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独立开展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的技术和经济评价工…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申请基金资金在7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7000万元)的项目,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审议…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申请基金资金在7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并于批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签署合同前,将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严格依据项目批准文件与项目相关方签订合同,开展基金有偿使用项目。

第四章 管理和监控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基金审核理事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规范基金的有偿使用活动,加强项目管理和风险监控。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项目监管体系,使有偿使用活动资金在可控的风险程度内高效运作,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中心发现项目相关方违反合同或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书面责令项目相关方限期改正,并釆取暂缓资金拨付等措施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当终止项目并追回已投入款项。必…

第五章 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将基金有偿使用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性事项,及时向基金审核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在每年4月底前,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将上年度的基金有偿使用情况向基金审核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基金审核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基金管理中心报告有偿使用活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