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基金有偿使用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我国境内的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

从事应对气候变化相关领域业务;

组织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完备;

经营状况良好,市场竞争力较强;

所处行业成熟度较高或发展潜力较大;

具备相关项目实施和管理经验;

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能够为基金投入的资金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