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基金有偿使用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我国境内的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
从事应对气候变化相关领域业务;
组织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完备;
经营状况良好,市场竞争力较强;
所处行业成熟度较高或发展潜力较大;
具备相关项目实施和管理经验;
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能够为基金投入的资金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我国境内的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
从事应对气候变化相关领域业务;
组织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完备;
经营状况良好,市场竞争力较强;
所处行业成熟度较高或发展潜力较大;
具备相关项目实施和管理经验;
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能够为基金投入的资金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