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方式和对象 第五条 基金有偿使用活动可釆取股权投资、委托贷款和融资性担保等方式。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基金通过设立、增资扩股和受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形式,依法开展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活动的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基金委托我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财政系统,依法开展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债权性投资的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基金以担保人身份依法为能够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融资活动提供本息担保的行为。 第九条 基金不得从事股票、股票类投资基金、房地产以及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第十条 基金有偿使用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为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以股权投资、融资性担保等方式所支持项目投资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的,不得对投资对象控股,基金所持股份一般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25%。如需增持并使所持股份超过25%的,应当事先报请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 第十三条 对于能够产生重大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企业,基金可视地区和项目情况在预算所确定的委托贷款利率优惠幅度内,提供适当低于同期市场贷款利率水平的委托贷款。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