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方式和对象 第十一条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方式和对象 第十一条 为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以股权投资、融资性担保等方式所支持项目投资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