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的,不得对投资对象控股,基金所持股份一般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25%。如需增持并使所持股份超过25%的,应当事先报请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
投资所形成股权的退出,应按照《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项目和非重大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基金管理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和市场化原则,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投资所形成股权的退出,应按照《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项目和非重大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基金管理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和市场化原则,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