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方式和对象 第七条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方式和对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基金委托我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财政系统,依法开展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债权性投资的行为。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