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管理和监控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基金审核理事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规范基金的有偿使用活动,加强项目管理和风险监控。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项目监管体系,使有偿使用活动资金在可控的风险程度内高效运作,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中心发现项目相关方违反合同或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书面责令项目相关方限期改正,并釆取暂缓资金拨付等措施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当终止项目并追回已投入款项。必…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