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管理和监控 第二十四条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管理和监控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基金审核理事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规范基金的有偿使用活动,加强项目管理和风险监控。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