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管理和监控 第二十六条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管理和监控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中心发现项目相关方违反合同或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书面责令项目相关方限期改正,并釆取暂缓资金拨付等措施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当终止项目并追回已投入款项。必要时,可启动法律程序维护基金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