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将基金有偿使用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性事项,及时向基金审核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在每年4月底前,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将上年度的基金有偿使用情况向基金审核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基金审核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基金管理中心报告有偿使用活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